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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及著作權侵權處理辦法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一、授權方式及範圍
為利各界廣為利用網站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網站上刊載之所有資料與素材,其得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以無償、非專屬,得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使用者得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簡稱加值衍生物),此一授權行為不會嗣後撤回,使用者亦無須取得本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然使用時,應註明出處。
二、除外事項說明
(一)本授權範圍僅及於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不及於其他智慧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專利、商標、及機關標誌之提供。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依法令公開之個人資料是否得被蒐集、處理,及利用,使用者須自行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規劃並執行法律要求之相應措施。
(三)部份的影音、圖像、樂譜、專人專案撰文,因機關網站依約僅具公開發表之地位,故經機關特別聲明須經同意方可使用的素材,不在本授權範圍之內。
(四)使用本授權提供之資料與素材,不得惡意變更其相關資訊,若編輯、改作後所展示之資訊與原不符,使用者須自負民事、刑事上之法律責任。
三、本網站之授權並不授予使用者,代表本機關建議、認可或贊同其加值衍生物之地位。

著作權侵權處理辦法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網站上刊載之所有內容,除著作權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如法律、命令、公務員撰擬之講稿、新聞稿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外,其他包括文字敘述、攝影、圖片、錄音、影像及其他資訊,均受著作權法保護。
2. 上述不得為著作權標的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歡迎各界廣為利用。
3. 本網站資訊內容受著作權法保護者,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後,方得利用。
4.上述〝合理使用情形〞,說明如下:
(1)本網站上所刊載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即著作人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利用時,並請註明出處。
(2)本網站上之資訊,可為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而重製。
(3)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本網站上之資訊,引用時,並請註明出處。
(4)其他合理使用情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5. 除了合於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一非移除或變更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否則無法合法利用著作;或者因為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技術上必須要移除或變更的情況之外,本網站所標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未經許可,不得移除或變更。

二、連結至本隊網站

任何網站連結至本隊網站,毋須經本隊同意,但連結須明白標示本隊名稱。若連結會誤導使用者,本隊將不允許此連結行為。

三、本隊網站之相關連結

為供網路使用者便利,本隊網站僅提供相關網站之連結,對利用人涉及該網站內容之使用行為,本隊不負責任。

四、免責聲明

本隊網站所提供相關連結網站之網頁或資料,均為被連結網站所提供,相關權利為該等網站或合法權利人所有,本隊不擔保其正確性、即時性或完整性。

著作權侵權處理辦法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尊重他人著作權,並依「著作權聲明」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保護著作權,任何人士不得有任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
二、如果您(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認為本隊網站的內容侵害您的權利或有違反著作權法等情事,本隊將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通知本隊
請您填寫「著作權侵害通知書」,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掃瞄成電子檔)至本隊,恕不接受電子簽章。
(二)先行移除
如「著作權侵害通知書」無須補正(詳參通知補正),依您所提供的資料,本隊初步研判內容有侵權或違法之虞時,本隊將先行從網站上移除內容,但會保留及封存移除時的相關資料(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
(三)轉知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
本隊將您所提供的聯絡資料(姓名、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轉知使用者,請他(她)與您聯繫及溝通解決爭議(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2項)。
(四)使用者異議
如果使用者認為沒有侵害著作權情事,將填寫「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送本隊,如無須補正(詳參通知補正),本隊會將異議內容及聯絡資料(姓名、電話、電子郵件)轉送給您,您必須在接獲本隊通知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已對使用者訴訟的證明(含報案三聯單),否則本隊將於通知您的次日起14個工作日後依使用者要求重新上傳(著作權法第90條之9)。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委任提出侵害或異議通知
如受委任提出「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代理人應同時聲明其已受當事人(著作權人、製版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或使用者)委託,並載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二)通知補正
1.「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內容若有不完整,本隊將於接到通知書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
2.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通知補正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視為未提出「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
3.不合格式之通知或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得作為本隊知悉侵權情事之依據。
(三)3次侵權終止服務
使用者若有3次涉及侵權情事,本隊將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
(四)個人資料保護
本隊重視個人資料保護,處理著作權侵權過程中,除聯絡資料(姓名、電子郵件、電話、傳真)外,本隊不會提供您其他足以識別他人之個人資料,如您欲取得該項資料,您須向刑事警察局報案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本隊將依前開單位來函配合提供。
(五)本隊聯絡窗口
姓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行政組
Email信箱:jna@police.taipei
電話:02-23467585
傳真:02-23467576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80號